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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省人民医院后,我首先去看望了谭主席的情况,不过他在重症监护室里面,我问了一个主管医生他的情况,主管医生说:“我们会尽力抢救的。但是他还没有度过生命危险期。”

我说:“你们不要考虑钱的问题,人的生命才是第一位的。”

随即我去见了谭主席的家属,他们都哭成了泪人似的。我不禁在心里叹息,只好温言安抚。

市政府的秘书长也在这里,朱市长也在。这件事情我没办法去批评秘书长,毕竟是谭主席亲自和主动找他要的车,作为市政府的秘书长,他只能想办法满足对方的要求。

朱市长对我说,荣书记和曾主席前面已经来过了,才离开不久。我点了点头。她说的那位曾主席是从外地新调来的政协主席,另外一个市的市委副书记,这次也算是解决了他级别的问题。

我即刻给荣书记打了个电话,“荣书记,我现在在医院,这件事情你有什么指示吗?”

她说:“现在我最担心的是谭主席不能脱离生命危险,曾主席又是从外地调来的,他做起家属的工作来可能有些困难。万一到时候家属闹事就麻烦了。冯市长,我们得先做好思想准备,得提前拟定一个补偿标准。这件事情总得有个底线。你说是吧?”

我明白了她话中的意思,随即说道:“可是荣书记,这个标准总得有个参照啊。这样的事情以前没有遇到过,可能这个标准不好制定啊。”

她说:“按照国家交通事故赔付标准执行吧,市里面可以适当增加一点。这件事情不能开先例,如果一旦开了先例的话,一方面老百姓会因此议论我们,会说什么当官的人命更值钱。这看似小事,但却会影响到我们市委和市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这样的先例一开,今后再出现这样的事情就不好办了,这不仅仅是我们上江市的事情,可能会对省里面其它的地方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我觉得她的这个原则非常的正确,同时也发现了她所站的高度与众不同。就这次的交通事故而言,它确实不是什么特别大的事情,但是站在市委书记和我这个市长的角度上却必须考虑得更深远一些。在这一点上我确实不如荣书记考虑得周全,或者说,我根本就没有她那样的高度。

其实,我们身边处处都是学问,只不过是看一个人是否留意,是否善于去发现罢了。

而且我也很有着荣书记同样的担心。

记得我在高校的时候曾经听说过一件事情。一位学生喝酒后不慎从楼上掉下去摔死了,结果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解释说这是他自己喝酒出的事情,而且学生管理条例里面也明确规定了学生不得饮酒。学生家长却说,既然你们有那样的规定,那你们校园里面为什么要卖酒呢?后来,学校还是赔偿了一大笔钱才了事。

这不是什么人道的问题,从理性的角度上讲,这应该是责任问题。与此同时,这还表明了一个现实:再讲道理的人,在遇到了这样事情的情况下都会蛮不讲理的。这说到底还是钱的问题。

所以,现在谁也说不清楚谭主席的家人会不会闹事。毕竟这个事故是市政府的车和驾驶员造成的。

这就如同一个人把私车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出了车祸的话,如果借车人没有没有驾照的话,车主是会承担责任的。所以,有时候好心不一定就会有好报。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这样的事情往往是经常在出结果很多人却总是会再次会犯同样的错误,因为我们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人情面前,法律意义上的很多东西往往就会被淡化。

比如这次的事情在出了后,今后市政府也不可能去制定一条政府的车概不外借的规定。

不过我完全赞同荣书记的意见,我连夜赶回了上江市,回去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查阅交通事故赔付的有关规定。

在查询了资料后我才知道,交通事故的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是按照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

根据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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